第2种观点: 按照地铁、公交车上的“爱心专座”的制度设计,享有“爱心专座”优先乘坐权的是“老弱病残孕”群体,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群可能惠及的范围更大一些。其他普通乘客上车时,应当优先选择非“爱心专座”座位乘坐,只有在没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爱心专座”,且其他普通座位没有空座的情况下,普通乘客才可以使用“爱心专座”。但一旦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上车后,那么普通乘客就应当把“爱心专座”让出来,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爱心专座”是倡导尊老爱幼扶弱帮困良好社会风气,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只是提倡大家给更需要的乘客让座,这个并不是侵权,毕竟谁都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国家法律和政策都会以公平为大的原则,但是一些方面会给予弱势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通常体现在对“老、弱、病、残、孕”的关照上。“爱心专座”,有一个“专”字,本身就有专属、专用的意思,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如果无视“专”字所涵盖的享有优先乘坐权的“老弱病残孕”群体,设置“爱心专座”的意义又在哪里?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可见,公共交通部门提供爱心专座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必须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显然,老年人有权享受公共交通部门配备的优待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规定,除了国家的规定外,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规定,除了国家的规定外,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种观点: 按照地铁、公交车上的“爱心专座”的制度设计,享有“爱心专座”优先乘坐权的是“老弱病残孕”群体,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群可能惠及的范围更大一些。其他普通乘客上车时,应当优先选择非“爱心专座”座位乘坐,只有在没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爱心专座”,且其他普通座位没有空座的情况下,普通乘客才可以使用“爱心专座”。但一旦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上车后,那么普通乘客就应当把“爱心专座”让出来,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爱心专座”是倡导尊老爱幼扶弱帮困良好社会风气,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只是提倡大家给更需要的乘客让座,这个并不是侵权,毕竟谁都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国家法律和政策都会以公平为大的原则,但是一些方面会给予弱势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通常体现在对“老、弱、病、残、孕”的关照上。“爱心专座”,有一个“专”字,本身就有专属、专用的意思,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如果无视“专”字所涵盖的享有优先乘坐权的“老弱病残孕”群体,设置“爱心专座”的意义又在哪里?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可见,公共交通部门提供爱心专座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必须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显然,老年人有权享受公共交通部门配备的优待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规定,除了国家的规定外,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规定,除了国家的规定外,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种观点: 按照地铁、公交车上的“爱心专座”的制度设计,享有“爱心专座”优先乘坐权的是“老弱病残孕”群体,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群可能惠及的范围更大一些。其他普通乘客上车时,应当优先选择非“爱心专座”座位乘坐,只有在没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爱心专座”,且其他普通座位没有空座的情况下,普通乘客才可以使用“爱心专座”。但一旦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上车后,那么普通乘客就应当把“爱心专座”让出来,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爱心专座”是倡导尊老爱幼扶弱帮困良好社会风气,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只是提倡大家给更需要的乘客让座,这个并不是侵权,毕竟谁都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国家法律和政策都会以公平为大的原则,但是一些方面会给予弱势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通常体现在对“老、弱、病、残、孕”的关照上。“爱心专座”,有一个“专”字,本身就有专属、专用的意思,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如果无视“专”字所涵盖的享有优先乘坐权的“老弱病残孕”群体,设置“爱心专座”的意义又在哪里?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可见,公共交通部门提供爱心专座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必须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显然,老年人有权享受公共交通部门配备的优待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规定,除了国家的规定外,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种观点: 按照地铁、公交车上的“爱心专座”的制度设计,享有“爱心专座”优先乘坐权的是“老弱病残孕”群体,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群可能惠及的范围更大一些。其他普通乘客上车时,应当优先选择非“爱心专座”座位乘坐,只有在没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爱心专座”,且其他普通座位没有空座的情况下,普通乘客才可以使用“爱心专座”。但一旦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上车后,那么普通乘客就应当把“爱心专座”让出来,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爱心专座”是倡导尊老爱幼扶弱帮困良好社会风气,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只是提倡大家给更需要的乘客让座,这个并不是侵权,毕竟谁都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国家法律和政策都会以公平为大的原则,但是一些方面会给予弱势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通常体现在对“老、弱、病、残、孕”的关照上。“爱心专座”,有一个“专”字,本身就有专属、专用的意思,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如果无视“专”字所涵盖的享有优先乘坐权的“老弱病残孕”群体,设置“爱心专座”的意义又在哪里?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可见,公共交通部门提供爱心专座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必须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显然,老年人有权享受公共交通部门配备的优待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倡导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在道德上约束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发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此次新规条例不仅重申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的惯例,还新增了关于携带婴幼儿专座的规定。法律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规定,除了国家的规定外,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倡导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在道德上约束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规定,除了国家的规定外,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