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继承过户一般需要的手续包括:1、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过户资料;2、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定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契税等税费;3、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后将缴费凭证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4、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给继承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3种观点: 因继承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如下相关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财产权属证明等。【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2种观点: 一、房产继承手续1、房产继承手续的办理(1)房屋继承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二、房产继承手续的注意事项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2、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3种观点: 继承房产办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资料:1、证明双方身份的材料。例如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与被继承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2、登记申请书;3、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4、需要的其他资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若权利申请人已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只需带上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持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继承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一、房产继承手续1、房产继承手续的办理(1)房屋继承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二、房产继承手续的注意事项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2、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3种观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若权利申请人已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只需带上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持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继承登记。如果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下列要求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一、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材料都有哪些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法定继承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二)遗嘱继承应提交: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就是说可以不登记自己住,但是如果出租、买卖、赠予、拆迁等涉及外人时,就要办理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2种观点: 一、房产继承手续1、房产继承手续的办理(1)房屋继承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二、房产继承手续的注意事项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2、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3种观点: 继承房产办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资料:1、证明双方身份的材料。例如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与被继承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2、登记申请书;3、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4、需要的其他资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1种观点: (一)不动产继承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一、不动产继承公证手续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法定继承应提交: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嘱继承人应提交: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二、不动产继承手续费用1、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不低于200元;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1)继承:证过5年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住房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未过5年估价×1%;(2)遗赠:证过5年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5.6%;个税:证过5年且住房可免征;未过5年估价×1%;说明:继承房产过户的权属来源如果写为“继承、赠与”的是按赠与的方法计税。2、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第2种观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若权利申请人已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只需带上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持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继承登记。如果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下列要求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一、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材料都有哪些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法定继承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二)遗嘱继承应提交: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3种观点: 继承过户的程序(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需要提交的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供《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房屋产权继承需要走的程序是: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相应的材料;3.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4.办理完后,交纳相应的税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继承程序如下: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就是说可以不登记自己住,但是如果出租、买卖、赠予、拆迁等涉及外人时,就要办理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2种观点: 一、房产继承手续1、房产继承手续的办理(1)房屋继承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二、房产继承手续的注意事项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2、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2、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3、审查、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4、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会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5、公示。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6、不动产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就是说可以不登记自己住,但是如果出租、买卖、赠予、拆迁等涉及外人时,就要办理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2种观点: 一、房产继承手续1、房产继承手续的办理(1)房屋继承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二、房产继承手续的注意事项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2、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2、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3、审查、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4、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会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5、公示。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6、不动产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