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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一案|关闭消防安全设备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2024-12-25 来源:兴文法律网

添一案|关闭消防安全设备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发布时间:2024-12-24 20:41:58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法院网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适当前移刑事处罚防线,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虽未发生严重后果,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对于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具体适用中,对于如何正确适用刑法新增规定,尤其是“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成为司法实践难题。《李某远危险作业案》有幸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指引。

  

  

  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冯喜恒

  永康市人民法院金华英

  

  基本案情

  2020年,浙江省永康市雅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因安全生产需要,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生产作业区域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

  

  2021年10月,李某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关闭。

  2022年5月10日,雅某公司作业区域发生火灾,因该手工喷漆车间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未达到临界值,且发现及时得以迅速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同年5月16日至17日,消防部门对雅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且在上述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大量油漆、固化剂,遂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但李某远一直未予整改。经检验,上述油漆、固化剂均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审理过程

  

  本案主要围绕李某远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其一,李某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经消防检查,责令立即整改,但一直未予整改。

  其二,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是危险具有现实性。涉案现场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一旦遇到明火或者可燃气体浓度达到一定数值,将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二是危险具有紧迫性,案发前,涉案厂区曾发生过火灾,客观上已经出现了“小事故”,之所以没有发生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是因为在发生重大险情的时段,该手工喷漆车间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未达到临界值,且及时发现火情得以迅速扑灭,属于因偶然因素而侥幸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综上,李某远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认定其实施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法应当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裁判规则

  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对于是否属于“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行为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了“小事故”,由于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法官心语

  

  危险作业罪突破传统安全生产犯罪以发生实害后果作为入罪要件的立法模式,明确达到“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本罪。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均被纳入危险作业罪的惩治范围。

  因此,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立法本意和入罪标准,明确界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惩处,又要避免刑事手段介入应当由行政手段调整的领域范围,防止过度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该罪名对于引导社会增加安全生产意识、减少生产事故发生具有良好推动作用,也希望通过该案例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无小事,切勿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来源:省高院研究室、省高院刑一庭、永康市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4/12/20/art_56_33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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